2000年9月12日我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11-1号 民事裁决书,裁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公司作为其担保 人之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10485259.0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对此事项做了公告,后来公司向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签收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 (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判决部分与公司相关内容如下:
    1、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第二大股东 岳阳市国资局以其持有的原制冷厂(担保人之一)在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权,对红日机械厂逾期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代为偿还的 责任;
    2、驳回信达公司对恒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