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受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本律师依法出席 了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00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 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 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人员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度修订)》 (“《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出席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在 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的其他人员;
    3、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4、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旗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