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现将诉状情况公告如下: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上述起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岳阳恒立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411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275.501114万元,2005年7月20日至本案执行完毕前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中汽长电承担岳阳恒立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142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196.372623万元,2005年7月20日至本案执行完毕前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连带偿还责任;
    (3)成功集团承担岳阳恒立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269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79.128491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4)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上述诉讼法院已受理,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三、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影响
    以上事项预计会加大公司近期资金紧张程度,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