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授信额度合同纠纷(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起因: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①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之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至起诉之日暂无欠息),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清偿之日;②判令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诉前保全费人民币壹拾伍万零伍佰贰拾元由两被告承担;④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判决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一方面,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具函原告,明确表示"在近段时间内,筹措资金归还贵行将到期贷款的可能性不存在";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时报》披露,截止至二○○四年七月六日,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已达到该公司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本案的案情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借款期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已届满,故原告关于判令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之贷款本金以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判决结果: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62.6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0520.00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5、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6、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影响
    以上判决生效后,公司近期资金会更加紧张,公司形象受到打击,会增加公司的诉讼费用开支,对公司业绩有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784号执行令: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命令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8、截止目前公司涉诉事件金额已达17530.38万元。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