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的公告。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株中法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决书,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于2004年12月1日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执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如下:
    由于在执行(2004)株中法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决书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12月2日下发了湘政办函(2004)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方案〉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公司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属于暂缓执行范围。据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2004)株中法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决书中止执行。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