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纠纷的(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原告: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起因:原告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借款纠纷。
    3、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万元及其利息269858.94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1)判决理由:
    2003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5.31‰。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4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月利率5.31‰。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20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至2005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269858.94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是其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626.985894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
    (2)判决结果:
    被告岳阳恒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行岳阳营业部借款600万元及其利息269858.94元(利息已计算至判决之日),以上合计6269858.94元。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本按案件受理费41510元,财产保全费32020元,合计73530元,由被告恒立公司承担。
    5、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6、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影响
    以上判决生效后,公司近期资金会更加紧张,公司形象受到打击,会增加公司的诉讼费用开支,对公司业绩有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