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孙延生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 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4月24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程里全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6193.78万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41.3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100%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01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预计的议案;
    6、审议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延长配股有效期的议案;
    9、审议公司与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互保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除“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是由监事 会在本次会议上临时提出的议案外, 其余九项议案均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根据《规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监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临时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 范意见》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在审议“改 选公司董事议案”和“改选公司监事议案”时, 对每一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孙延生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