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新股 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投入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发表专项 审核意见。我们所发表的专项审核意见是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 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249号、250号文批准,采 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9000 万元。募集资金于1996年10月28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洲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中洲(96)发字第12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贵公司于1996年11月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6)364号批准所发行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1997年度 1998年度 合计
1 开发生产新型除湿设备 2500 500 3000
2 开发金长城电脑配套设备和 2000 1000 3000
发展金长城电脑连锁店
3 扩大开发生产光纤网络产品 1500 1500
4 投资开发高性能输油设备 1000 500 1500
合计 7000 2000 9000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变更运用情况
    1、开发生产新型除湿设备,开发高性能输油设备项目原计划投资人民币 4500 万元,由于市场变化,经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决定取消原计划投 资,资金用于收购北京建昊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0.95%的股权。
    贵公司分别于1997年3月16日与1997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有关 此项内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开发金长城电脑配套设备和发展金长城电脑连锁店项目原计划投资人民币 3000万元,由于电脑市场变化较快,行业利润率越来越低,经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并 经股东大会通过,决定取消原计划投资,改为用于北京建昊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新产品开发和流动资金支持。
    贵公司分别于1998年2月13日与1998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有关 此项内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承诺投资额 1997年度 1998年度 1999年度 累计投入
实际投入 实际投入 实际投入
1、收购北京建昊 4500 4500 — — 4500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
2、北京建昊生物 3000 — 3000 — 3000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新产品开发和补充
流动资金
3、扩大开发生产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光纤网络产品
合计 9000 6000 1500 1500 9000
    注1:涉及上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1、2的北京建昊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由 于1998年经营滑坡,贵公司将持有的该公司法人股2038万股(占该公司股本的 50 .95%)转让给北京建昊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540.60万元, 转让价 款于1998年12月29日收到。另贵公司支持北京建昊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开 发和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于1998年12月30日收到。该项投资共产生收益人 民币2446万元。
    注2:扩大开发生产光纤网络产品项目,贵公司于1997 年与生产厂家签约并投 入人民币1500万元资金订购生产设备,由于生产厂家违约未能生产出相应设备,贵 公司已于1998年收回该项投资,并于1999年与北京捷特光纤网路有限公司签署合作 协议,投入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为该公司引进新的生产线及建设光纤网络传输系统 实验检测中心。该项目投资方式由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对该公司的增资改变为与该公 司合作投资。2000年9月,贵公司出让所持有的北京捷特光纤网络有限公司的股权, 并将与该公司的合作投资以人民币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中慧才智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转让款项已于2000年12月27日前全部收到。该项投资产生收益人民币 100 万元。
    三、审核结论
    经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贵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贵公司董事会《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有关内容逐项对照,我 们认为,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贵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及有关信息披 露文件基本相符。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配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本专项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配股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资料一起上报,并 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苏金其    北京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阳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