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有效改善公司资产和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控股股东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能)从支持本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同意以现金收购本公司拥有的部分应收款项。为此,公司与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2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本事项已在2003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进行过披露。
    此后,本公司曾多次向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去函,询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实施情况。2003年8月11日,公司收到宁波华能的回函,称: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近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暂缓批准该协议书。
    根据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本次债权转让需双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过才能生效,因此本次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基本没有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促成上述协议的顺利履行,并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备查文件
    1.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致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复函。
    特此公告。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