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中院)(2002)西证执字第043号执行通知书。
    西安青华专修学院(以下简称:青华学院)于2001年6月向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贷款2650万元。西安圣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数码)与我公司作为担保人。因青华专修学院未能按合同要求还款。现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要求法院发出执行通知:1、青华学院偿还此笔借款本息2650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93,500元。2、西安数码与我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特此公告。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