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 ]牡经初 字第20 号, 对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牡分行”) 450万元借款一案进行民事仲裁。
    我公司与建行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自2000年6月30日至2001年6月29日, 借款金额450万元,月利率6.3375‰。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建行牡分行要求我公司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及利息合计4756012.5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 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人民币256012.54元(利息计算 至2002年3月20日);
    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790元,财产保全费24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目前我公司无尚未披露诉讼事项。
    此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