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借款纠纷的民事判决书。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刘晓卫)与中国 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新阳支行”,法人代表:韩家治)借 款纠纷原因及结果:
    1、2000年11月3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西安圣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担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于 2002年1 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判决: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原告已预交) 由 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
    2、2000年6月22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西安圣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哈中院于2002年1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 于 2002年3月14日开庭审理,3月18日判决: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 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10元 (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承担。
    3、2000年12月28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西安圣方作为连 带责任保证人。哈中院于2002年1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于2002年3月14日 开庭审理,3月15日判决:一、 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光 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由二 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
    4、2000年5月24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7000万元,西安圣方作为连带 责任保证人。同时又以西安圣方公司4200万元圣方科技股权作质押。公司于2001年 5月25日偿还光大新阳支行800万元,2001年5月23日,分两次偿还200万元,2001年 12月25日,公司将牡丹江树脂厂28,442,475.28元债权转让给光大新阳支行, 用于 偿还债务。哈中院于2002年1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于2002年3月14日开庭 审理,3月18日判决: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 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借款本金31,557,524.72元。 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的借款31,557,524.72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 案件受理费172,798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由被告承担。
    二、本公司除此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仲裁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