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前,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1]18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对本公司前身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进行了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规事实
    牡石化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
    1999年11月3日, 牡石化董事会决议公告称:“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圣方显示 器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的方案》,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 。
    经查,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11月 11日才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仅占公告的10%)。
    牡石化及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八名董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牡石化( 现黑龙江 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对在董事会上签字的原董事长荣英林给 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对签字的其他七名原董事武建伟、仲林森、李志、 曹玉 海、王效清、于忠涛、李宝顺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二、同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到证监罚字[2001 ]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 为进行了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规事实
    西安圣方在本公司的资产问题上虚假陈述。
    1999年12月,西安圣方出资20,941. 3万元收购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牡石化)股权,1999年12月3日西安圣方在受让股权的公告中称:“截止10 月底,本公司总资产为6亿元,净资产为4.5亿元”。
    经查,西安圣方1999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的4.5亿元净资产中包括1999年8 月“受馈赠”的2.4亿元无形资产,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是2000年3月出具 的,其中1.7亿元的无形资产是1999年11月才通过技术签定, 公告当时不能确认为 资产。因此在1999年10月底,西安圣方的实际净资产不超过2.1亿元(仅占其公告数 的47%)。
    西安圣方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 项所述虚假行为。
    西安圣方上述虚假行为的责任人为王大中、刘晓卫。
    (二)处罚决定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西安圣方给予警 告,处以罚款50万元;对王大中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 对刘晓卫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3万元。
    特此公告。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