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10月9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中院")(2006)牡民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了公司的破产程序。
    2006年3月20日,牡丹江中院(2006)以牡民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6月30日,牡丹江中院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提交的债务和解协议,即以出售公司的全部资产所得,偿还公司全部破产债权本金的20%,剩余的债务转由牡丹江森森林业有限公司承担。2006年6月30日,牡丹江中院以(2006)牡民商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履行债务和解协议、中止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债务和解协议自2006年7月4日法院公告之日生效,债务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为60日。
    为履行债务和解协议,避免公司破产,2006年8月28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企业监管组审查通过,公司与牡丹江丹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与牡丹江森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承债及接收资产协议》,公司出售资产所获资金在法院监管下履行了债务和解协议,牡丹江中院遂于2006年9月22日做出上述裁定,认为公司履行了债务和解协议,清偿了债务,破产原因已消除,裁定终结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