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通知本公司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以下简称:广发南园支行)向深圳中院提出保全申请,故根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31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要求对公司财产进行诉前保全。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南福田上步南路1077号上步大厦22层
    被告一: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德)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金丰城大厦A-22
    被告二: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一条路39号星元大厦2楼
    被告三: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15号
    根据材料显示:2003年5月23日,广发南园支行与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德公司)签订了62103161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发南园支行向中科德公司发放3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841%。同时广发南园支行与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圣方)及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西安圣方和本公司为中科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广发南园支行向中科德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是中科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所以广发南园支行向中科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合计38361526.3元,并要求西安圣方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31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中科德及我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3200万元人民币为限)。
    四、目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视判决结果而定。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