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就近日有关媒体对本公司大股东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圣方)正与潜在投资人签署有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事宜的相关报道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公司大股东西安圣方所持有的本公司87,255,600股股权,已分别质押给光大银行哈尔滨新阳支行以及西安工商银行,并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该等股权时,必须进行拍卖。并且,股权被冻结后,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被冻结的股权,被执行人也不得自行转让,因此在取得债权银行及法院的同意前,西安圣方目前根本无权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目前本公司也没有接到有关债权银行同意与西安圣方进行执行和解并允许其将该等股权进行转让的通知或法院拟就该等股权进行处置的任何通知。
    二、4月27日,西安圣方向本公司发来盖有其公司印鉴的告知函,告知西安圣方与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但是,根据本公司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4月26日,西安圣方因制作虚假经济合同,公司公章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做真伪技术鉴定,因此本公司目前无法判定该协议上西安圣方的印鉴是否具备真实性。并且,西安圣方与某公司也未再就该协议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资料或情况说明。
    三、鉴于西安圣方目前已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搬离了登记注册地址,现住址不详,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的传真状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本公司无法向其核实有关媒体所报道的西安圣方正在与潜在投资人签署有关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事宜。
    四、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