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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G海型材 项目:公司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2-08-01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基本帐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依经董事会批准的计划书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履行项目论证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依据股东大会决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闲置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公司贷款等。经董事会批准,可用于安全性、兑现性强且符合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将募股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果超过两年(不含),公司除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还应披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的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每年股东大会上专项报告闲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推迟6 个月(不含)以上或公司可预测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较承诺发生20%以上变化的,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就推迟或盈利变化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间表或盈利情况作出决议并予公告,同时还应公告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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