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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11-26 打印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17层亿城股份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129,991,2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83,413,000股的45.87%。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97,436股;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9,793,809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强先生委托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孙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吴立北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具体情况为:关于参与苏州工业园区居住用地使用权拍卖的议案为增加土地储备,形成以京津为主、策略性地进入其他区域的战略布局,实现"有全国形象,有区域突出优势,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业地产集团"的阶段性目标,公司以人民币4亿元的价款成功竞得苏州工业园区的三宗居住用地。土地占地面积合计为172,811.58平方米,预计总规划建筑面积约34.6万平方米,出让年限为70年。拍卖价款中包括净地价、土地成交契税、住宅配套代建费、白蚁防治费、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

    同意:129,991,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流通股同意:197,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同意:129,793,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吴立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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