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亿城股份
    股票代码: 000616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 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号
    通讯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号
    联系电话: 0411-88990333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5年6月8日
    特别提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系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转让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大连市国资委: 指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本报告: 指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亿城股份: 指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天津百年: 指 天津百年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持股变动、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 指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所持有的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195,028股国家股股份转让予天津百年投资有限公司之行为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
    联系人: 滕殿敏
    联系电话: 0411-889903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大连市国资委系亿城股份的国家股股东(亿城股份的国家股股东原为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大连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其全部职能现已并入大连市国资委),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特设机构,于2004年10月挂牌成立,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中国境內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大连市国资委持有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94,SH]国家股99,478,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7.25%,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600719,SH]国家股81,249,800股,占其总股本的40.16%,为其第一大股东。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转让之股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大连市国资委持有亿城股份国家股16,195,028股,占亿城股份总股本的5.71%,为亿城股份第三大股东。
    此宗股份系1994年12月29日,经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改委发[1994]121号文件批准,以大连渤海饭店评估后的土地作为国家股进入亿城股份股本而形成的。初始股份数为320万股。后历经多数配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演变成目前的16,195,028股。
    大连市国资委转让此宗股份后,将不再持有亿城股份之股票。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大连市国资委
    受让方:天津百年
    (2)转让标的为大连市国资委持有的亿城股份16,195,028股国家股,占亿城股份总股本的5.71%。本次转让后,此宗股份的股份性质由国家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3)转让价款:38,220,266.08元;
    (4)价款支付:本协议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过户及股份性质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天津百年一次性向大连市国资委或其指定的收款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金。
    (5)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6月8日;
    (6)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b)转让方的转让行为经过大连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获得有效的批准文件。
    2、本《股权转让协议》未附加特殊条件,无补充协议,不存在对双方本次转让的股份或其余双方控制的股份的其他安排。
    (三)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大连市国资委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亿城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 其他重要事项
    大连市国资委不存在占用亿城股份资金或亿城股份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等事项。
    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六、 备查文件
    (一)天津百年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
    (二)《股权转让协议》
    (三)大连市国资委关于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亿城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承诺
    七、声 明
    “本人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签注日期: 2005年6月8日
    “本人及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检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签字:温波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签注日期: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