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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大连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2-23 打印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2日在大连渤海饭店十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129,872,5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83,413,000股的45.82%,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8,713股;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9,793,809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收购万城置地40%股权及变更重大合同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道勤投资有限公司以4000万元的总价款受让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出资4000万元;同意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柳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乡人民政府签订万城华府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增加支付征地补偿费13700万元。

    同意:129,872,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流通股同意:78,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非流通股同意:129,793,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天津红旗路项目中标的议案

    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以人民币1.89亿元投得位于天津市红旗路的津南红(招)2004-183号宗地。此项目占地面积约为3.3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1万平方米。物业类型以商品住宅开发为主,同时有部分商业及公寓。具体开发模式由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

    同意:129,872,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流通股同意:78,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非流通股同意:129,793,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专业化地产企业的发展战略:将以京津地区为主要投资区域,并以住宅开发为主要的产品开发战略。为配合战略实施,保持地产开发业务的稳定增长,公司需进一步搞好资源配置,增加土地储备。为便于开展工作,建议适当提高董事会投资及资产处置的权限,由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额度提高至50%。同时,公司中文名称由"大连亿城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Dalian yicheng Group Co.,Ltd."变更为"yeland Group Co., Ltd. "。其中,中文名称的变更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因此,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四条原为:

    公司注册的中文名称:大连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Dalian yicheng Group Co., Ltd.

    修改为:

    公司注册的中文名称: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 yeland Group Co., Ltd.

    2、《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六款原为: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于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拥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的权利。

    现修改为: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于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拥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投资以及资产处置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对此议案的两项内容进行了分项表决,表决情况均为:

    同意:129,872,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流通股同意:78,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非流通股同意:129,793,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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