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公司”)协议出让大连渤海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渤海”) 部分定向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此次转让给北京星标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渤海”法人股929.5万股, 占“大连渤海”总股本的11%。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6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37,737,700元。该部分股份成本价为3.8元/股。
    二、本次转让的“大连渤海”的股份属于定向法人股,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转 让不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三、本次转让后,我公司不再持有“大连渤海”的法人股。
    四、我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目前及此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 买卖“大连渤海”的流通股份。
    五、我公司此次转让的929.5 万股“大连渤海”法人股股权无质押和其他任何 法律争议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