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本公司国有法人 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提示公告:
    一、本公司于2001年7月14 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 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泰跃集团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湖北泰跃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事宜;
    二、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4日从大股东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湖北省财 政厅出具了鄂财企发[2001]108 号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转让的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1、 拟同意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 股44,923,465股转让给湖北泰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其转让价格不低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30日中期报告的每股净 资产值。
    3、此次转让实施后,湖北泰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为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9%; 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法人股22,097,489股,占总股本的14.26%。
    4、其转让过程的实施,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本次转让尚须上报国家财政部批复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