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收到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本公司起诉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一案正式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公司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陈家湖,法定代表人:王凤岐。
    被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刘汉元。
    2、有关案由
    2006年8月10日,湖北泰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泰跃)、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作为担保方)和本公司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湖北泰跃以8846.085万元的价格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北京金环天朗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份;北京泰跃对湖北泰跃在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应支付而未按期支付的款项(含违约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股份托管协议》约定,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由湖北泰跃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4450万元,并在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由湖北泰跃支付剩余转让款。2007年4月19日,本公司已公布2006年年度报告,但湖北泰跃至今尚未支付任何股份转让款,北京泰跃应对湖北泰跃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公司特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泰跃偿还本公司股权转让款8846.08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审理情况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庭审阶段。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
    2、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