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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G金环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4-27 打印

    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要求,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 , 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方建敏出席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 并保证该 资料真实、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2月26日会议上决定召开,并于2001年 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暨《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6日上午10:00在湖北金环宾馆召开,召开时间、地 点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由赵双桂董事长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8503. 4545 万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4.89%。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资料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和 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经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 未 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公司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503.454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投资组建北京21世纪锦绣图书连锁公司的议案。同意8503. 454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同意8503.454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预案。同意8503. 454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8502.8777万股,反对 0.5768万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方建敏

    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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