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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G金环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10-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除下述事项外,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审议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向全体与会股东通报了公司董事补选候选人王晓敏女士于2005年10月24日向董事会提交的"根据本人的情况,特申请不作为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补选候选人,望予批准"的申请。与会股东在审议补选王晓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之议案时,均投了弃权票,因此,补选王晓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之议案未能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0月30日(星期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凤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882.201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0.8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224万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6%。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补选议案》

    1、补选程焱山先生为公司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882.201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2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通过。

    2、补选王晓敏女士为公司董事

    (1)总的表决情况:

    弃权7882.201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同意0股;反对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弃权2.42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同意0股;反对0股。

    (3)表决结果:未能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补选议案》

    1、补选陈诗武先生为公司监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882.201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2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通过。

    2、补选任文明先生为公司监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882.201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2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湖北泰跃托管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环天朗50%股份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与该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

    同意3389.8549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224万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30日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袁涛出席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完整。

    3、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9月28日会议上决定召开,并于2005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30日上午9:30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王凤岐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78822014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0.88%。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 涛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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