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G金环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30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 年4 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5 年4 月16 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7 人(独立董事邱有龙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委托独立董事陈义德先生代行表决权;董事宝立新先生因公未能出席,委托董事王凤岐先生代行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凤岐先生主持。会议经过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4 年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一) 本公司2004 年度经营成果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利润总额4,588,743.52 元,净利润5,190,457.94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33,021.25 元,10%法定盈余公益金233,021.25 元,2004 年度未分配利润为4,724,415.44 元,加上2003 年度尚存未分配利润139,600,597.16 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合计为144,325,012.60 元。

    (二) 经董事会认真研究决定:公司200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2004 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公司2004 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

    (1)公司2004 年实现的利润较少;

    (2)2005 年,公司通信主业依然面临着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由于供需失衡,库存增加,占用资金较大,公司生产经营现金流量周转非常紧张;

    (3)2005 年,公司为提升化纤主业的核心竞争力,将对粘胶长丝进行局部技术改造;同时为保护环境,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要继续增加对环保的投入。

    2、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 粘胶长丝局部技术改造;

    (2) 化纤浆黑液处理工程;

    (3)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求流动资金。

    因此,2005 年公司所需资金量仍然较大。

    鉴于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200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上述项目所需的资金。

    3、公司独立董事沈小凤女士、邱有龙先生、陈义德先生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04年度盈利,董事会作出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经过我们认真分析、研究,并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从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出发,从公司发展大局考虑,根据公司2005年的生产经营形势和战略发展规划,认为董事会提议2004 年度不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将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技术改造、环保治理、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决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有关情况详细见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王卫民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对于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2005 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交易内容的审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进行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此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充分利用了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资源优势,保证公司所需原料及公用工程的稳定供给,对公司稳定生产,减少工艺波动,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有积极作用;此项关联事项规范、公允、合理,公司及股东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1)。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见附件2)。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0 条第15 款:

    修改前:

    (十五)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修改后:

    (十五)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第1季度季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告》

    经初步测算,我公司2005 年半年度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幅预计会达50%~90%。

    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司化纤主业主导产品粘胶长丝市场竞争激烈,毛利减少;

    (2) 公司化纤主业部分原料及能源涨价造成生产成本上升;

    (3) 公司通信主业市场竞争更加残酷,毛利继续大幅下降。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于2005 年6 月20 日上午9:30 在金环宾馆会议室召开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4 月27 日

    附件1: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特别说明:《公司章程》中“经理”均用“总裁”替换,经过下述具体内容的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原有条、款、项、目以及章程中援引内容的序号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下述关于修改的说明不就该等调整重复阐述。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部分内容:

    修改前: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后: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增加如下内容: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㈠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㈡能够行使、控制本公司的表决权超过本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㈢持有、控制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㈣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本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修改前:第五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修改后: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分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符合规定的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修改前: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修改后: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需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六、《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

    修改前:第六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后:第六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㈠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㈢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㈣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㈤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合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按得票从多到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3、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也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操作细则一样。

    七、《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

    修改前: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后: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经上述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㈠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的;

    ㈢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㈣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㈤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布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该等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公告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时, 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流通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时,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八、《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

    修改前:第九十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后:第九十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九、《公司章程》第二节独立董事:

    修改前: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九十八条独立董事不应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应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九十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应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人。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后: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九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不应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应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修改前: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改后: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改前: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后: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十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修改前: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改后: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公司董事会委任。除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外,还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十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

    修改前: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㈠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㈡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㈣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㈤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或投资人带来损失;

    ㈥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㈦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㈧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㈨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㈩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修改后: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印章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0)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2)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十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五、《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修改前: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规则应对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六、《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修改前: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⑴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⑵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⑶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十;

    ⑷提取任意公积金;

    ⑸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修改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⑴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⑵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⑶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十;

    ⑷提取任意公积金;

    ⑸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司盈利年份,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七、《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修改前: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后: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4 月27 日

    附件2: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及制度(具体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公司监事会以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二)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的以上股东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方负责发出。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方为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方可以为董事会、监事会、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互联资讯网”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公告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

    (二)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名称、基本内容、特别事项等;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时间、方式、地点、相关文件要求等;

    (四)网络投票程序及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如需要网络投票)等;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议费用;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布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报名。股东参加会议报名时应注明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并以书面方式发送。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全权表决权(若代理人超过一名,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委托代理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机构授权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年度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股东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三条对于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五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者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和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要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在收到书面提案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申请;

    2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八)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提议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如董事长未能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可以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通讯方式。会议一般应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召开并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适用于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议案较少、议题简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以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审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五)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合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按得票从多到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3、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也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操作细则一样。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发布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该等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公告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时, 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流通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时,应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方式并按中国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作为监票人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参与监票,以该次点票结果为最终表决结果。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第九章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性保存。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互联资讯网”上披露。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4 月27 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