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2日在本公司金环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临时召集人方常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7882.201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其中:非流通股东2名,代表股份7879.779万股;流通股股东2名,代表股份2.4224万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05年1月15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补选的议案>>:
    (1)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以7882.2014万股(占公司到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赞成, 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林魁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以 7882.2014万股(占公司到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赞成, 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刘颖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3)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以7882.2014万股(占公司到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赞成, 0股反对, 0股弃权,选举王凤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4)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以7882.2014万股(占公司到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赞成, 0股反对, 0股弃权,选举赵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2日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袁涛出席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月14日会议上决定召开,并于2005年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2日上午9:30在贵公司金环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方常安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78822014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0.88%。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关于董事补选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袁 涛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