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颖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 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12月31日召开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 2001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大 会于2001年12月31日上午10:00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1130.62万股, 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30.5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资产、 债务处 置及收购、出售的一切事宜的议案。对出售公司拥有的价值1877.84 万元的《换地 权益书》事项,已在股东大会做以说明并确认在此授权之内。
    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1130.62万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2、关于更换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1130.62万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3、关于《资产置换协议》议案。 与该《资产置换协议》相关的关联交易公告 及中介机构的意见,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即2001年12月25 日在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公告。
    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497.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周 颖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