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就第一大股东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家股委托给海口食品有限公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2001年12月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在海口签署了 《股权托管协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海口食品有限公司管理其拥有的本 公司国家股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48%。在此之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就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国家股股权, 已经与海口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见2001年9月21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二、本次股权托管标的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的“第一次股权 转让的6000万股大东海公司国家股”所包含的除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利。
    三、本次股权托管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获财政部批准并完成本公司6000万股国家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后, 本托管协 议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股权托管 协议》。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