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接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10月 30日下达的[2000]城执字第345-3号文通知,由于公司欠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 公司海南公司工程款本金及罚息255.69万元的纠纷案未能按法院[ 2000] 城执字第 345-2号文所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公司多方协商未果,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决定对公司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港门上村一路三巷11号( 房产证号为三集房证字 第373号)用于抵偿的房产于2001年11月1日上午9时开始进行强制搬迁。鉴于该房产 为我公司职工宿舍楼,此案件的强制执行造成公司数百名员工住宿困难,对公司员 工的稳定产生一些波动,公司的经营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执字第345-3号文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