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海南永达盛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苏艳艳律师出席了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01年5月22日上午9点, 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 会议厅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20日, 同时在《证券时报》和香港的《大公报》上, 刊登了《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午9 点, 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2000年度股东大会及会议议程。参加会议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1年5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告 知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01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2,538.57万股, 占公司 总股本的34.44%。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公司邀请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00年工作回顾及2001年工作计划》;
    2.《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的提案》;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及说明》;
    5.《关于公司或有负债入帐的提案》;
    6.《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提案》;
    7.《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有关问题的说明》;
    8.《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海南永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艳艳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