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2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执字第 592 号民事裁定书,就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 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贰仟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本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陆 万伍仟捌百壹拾伍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贰万贰仟零陆拾陆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 的费用。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 扣押、拍卖、变卖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