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公司对此说明公告如下:
    一、业务资金往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系持有本公司9.98%股份的股东,2003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124,398.96元,2003年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公司消费177,203.40元,已结算254,989.22元,200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6,613.14元。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除有偿或无偿拆借给关联方上述资金外,2003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代为承担成本及其他支出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情况。
    1、通过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偿还债务。
    特此说明。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