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国家股转让给海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长城公司与食品公司于2001年9月1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长城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60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食品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0.68元,转让金额为4080万元。上述国家股股权转让行为已获财政部“财企[2002]430号文”批准。
    二、本次股权转让后,食品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4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法人股。长城公司仍持有本公司股份3632.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权性质仍为国家股。
    三、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前十名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1、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 东 名 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9632.7 26.46 海南三亚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 990 2.72 洋浦金裕实业有限公司 666.6 1.83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660 1.81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497.3 1.37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396 1.09 海南港澳国际租赁公司 389.4 1.07 三亚中兴发展公司 363 1.00 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金贸区支行 330 0.91 三亚市信用合作联社 330 0.91 2、股权转让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 东 名 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海口食品有限公司 6000 16.4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3632.7 9.98 海南三亚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 990 2.72 洋浦金裕实业有限公司 666.6 1.83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660 1.81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497.3 1.37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396 1.09 海南港澳国际租赁公司 389.4 1.07 三亚中兴发展公司 363 1.00 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金贸区支行 330 0.91
    四、本次股权转让后,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五、本公司股份转让前6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备查文件:1、长城公司与食品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财政部“财企[2002]430号”文件。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