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3月11日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3)焦中执字第39-2号,公司控股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焦作万方国有法人股1800万股已于2003年3月3日被司法冻结。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15708.9972万股,此次冻结股份占总股本的6%。
    1995年12月,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焦作市铝厂为焦作市时装衬衫厂申请工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逾期未还,遂诉至法院。2001年10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焦作市时装衬衫厂偿还原告债务234万美元及利息,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律裁定强制执行。
    备查文件:
    1、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焦经一初字第10号
    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3)焦中执字39-2号。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