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参股公司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依斯万方)通知, 该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因购电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已于2002年5月24 日由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参股公司爱依斯万方于1996年4月25 日与河南省电力公司签订了《电力 购买与销售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2000年12月25日爱依斯万方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0年12 月 27 日仲裁委员会以 (2000)贸仲字第00678号文下达了仲裁通知。
    2001年9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2001)贸仲裁字第0291 号裁 决书做出终局裁决,裁决河南省电力公司向爱依斯万方支付人民币86,316, 803 .84元,包括赔偿人民币78,491,197.84元和拖欠费人民币7,825,606.00元,裁 决还要求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向爱依斯万方支付的款项,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45天 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加计按年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
    该仲裁事项本公司已在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年度报告、 2002年一季度报告中做了详细披露。
    河南省电力公司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爱依斯万方于2002年 3月5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电力公司其后向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河南省电力公 司不予执行的申请,并于2002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人民币9065 万元划至申请人帐 户。
    二、仲裁执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爱依斯万方本次执行得到的财产赔偿9065万元,其中包含已垫付的有关律师费、 诉讼费及执行费。由于本公司持有爱依斯万方30%的股份,因此会对本公司收益产 生较大影响,具体影响数额还要待爱依斯万方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和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确认,本公司将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影响金额。
    三、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1)贸仲裁字第0291号裁决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豫法执字第006-2号。
    3、收帐通知单。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