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 ) 于 1996年4月25日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 公司通过万方集团向有关部门缴纳养老 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公司于2001年9月20 日与万方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之 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公司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款项。 《综合服务协议》的其它内容不变。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协议发表意见认为:该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有 利于公司的规范独立运作,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对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 善。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