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河南金学苑律师 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尤笑冰律 师、许振安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4月9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3月4日董事会决议,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公司 章程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2001年3月6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的持有股份证明, 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和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个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5人、监事4人、高级管理人员3人。
    2、截止2001年4月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存管登记 部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2人,代表股数163,032,052股, 占公 司总股本的60.46%。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尤笑冰 许振安    20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