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接到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452号),同意本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鑫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控股”)将所持有本公司国家股3150.72万股,转让给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泰集团”),转让价格为每股1.90元。本次股权转让后,鑫源控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减少为5124.79万股,占总股本的29.28%,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益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3150.72万股,占总股本的18%,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性质变为国有法人股。
    本公司将在近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国有股股权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