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世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集团” )委托,指派郜永军律师出席民族集团2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民族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 涉及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民族集团董事会于2001年3月26日决议召集,并于 2001年3 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上刊登了《内蒙古民族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8日在呼和浩特市云中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民族集团董事长云文广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股份为9,869.7011 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39%,全部为有表决权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民族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郜永军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