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7日刊登了关于修改银催化剂装置租赁起始日期为内容的“关联交易公告”,其中有两点需做更正:
    1、“根据北京监管局巡检意见”陈述与事实不符。北京证监局在2003年对我公司的巡回检查意见认为,根据我公司2002年8月7日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分公司签订的《银催化剂装置租赁经营协议》,租赁期限应为2002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而不是披露的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后我公司与承租方进行协商,重新修改协议,将该协议的执行日期修改为从2002年1月1日起,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追认通过。
    据上,“银催化剂装置租赁经营协议的执行日期从2002年1月1日起”并非北京证监局巡检意见,“根据北京证监局巡检意见”表述与事实不符,此句删除。我公司特向北京证监局表示歉意,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决定将该协议的执行从为2002年1月1日起”,更正为“决定将该协议的执行日期修改为2002年1月1日起”。
    特此更正。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