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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燕化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01-04-11 打印

    致: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00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及《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袁胜华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大会,并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3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 公告》及2001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刊载的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 贵公 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4月10 日召开本次大会的通 知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温贤昭先生主持 (已获公司董事长杜国盛先生的授权委托),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有19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大 会,其中法人股股东代理人9名,自然人股东8名,自然人股股东代理人2名。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股份8050.512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11%。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法人股股东为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燕化 联营开发总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修厂、北京燕山 石油化工设计院、北京燕化兴业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市北化研化工新技术公司、北 京市燕山爆破工程公司。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人持有该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 民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自然人股东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电子 邮件方式传至贵公司的于2001年3月30 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 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贵公司的董事7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5名亦出席本次大会, 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19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股份数额为8050.5129万股,其 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50.512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11%。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 表决在由本次会议的股东推举的计票人的监 督下进行。列入本次大会议案的提案共有七项,与本次大会通知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经核查,本次大会关于《审议银催化剂资产收购协议增加补充条款的事项》、 《追 任与燕化公司地毯厂签署空分装置委托管理协议》两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在 表决通过上述两项议案时,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北京燕山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中石化科技开发公司、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修厂、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设计院、北京燕化兴业技术 开发公司、北京市北化研化工新技术公司、北京市燕山爆破工程公司在表决时进行 了回避,并经其他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38379股)表决全部 通过。此外,本次大会属于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其他五项议案(一、《审议公司 2000 年年度报告》;二、《审议公司董事会2000年工作报告》;三、《审议公司监事会 2000年工作报告》;四、《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五、《审议公司2000年 利润分配预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全部通过。

    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二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胜华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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