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1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一名董事因故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景文先生主持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款后增加两条,条款依次顺延。具体增加内容如下:
    (十九)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10%(含10%)之内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售事项;超过净资产值10%以上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售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审计或评估的,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26日
    附件:1、西宁特派办办字[2003]110号《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
    2、《公司关于关于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