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三次会议于2003年4月18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1名),实际表决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1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星晓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会议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改聘200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
    鉴於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满,且公司委托该所审计事务的各项业务约定已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拟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经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拟定公司200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为以2002年12月31日总股本15170.2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4股,若此预案获得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5170.2万元人民币”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21238.28万元人民币”。
    (2)、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170.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334.2万股,定向法人股份2440万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6396万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238.28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867.88万股,定向法人股份3416万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8954.4万股”。
    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