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披露公司2002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报告正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审计机构说明事项
    经审计,截止2002年12月31日,贵公司应收原第一大股东—青海金牛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为43,784,737.04元。目前,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探讨该公司重组方案,拟用其他有效实物资产清偿占用贵公司的资金。但该应收款项能否足额收回,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项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认为,青海金牛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存在,同审计机构认定的占用数量并不存在意见分岐。但对公司2002年度当期损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正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研讨青海金牛胶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拟用有效实物资产清偿占用公司资金,力争使这一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确保公司资产完整。
    3、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清偿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