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青地税发(2002)186号《关于下达全省审核确认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批)企业名单的通知》的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税[2002]47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全省各类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初步调查审核,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主营业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可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2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5日
    备查文件: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青地税发(2002)18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