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下发的青科发高新字(2006)142号《关于认定2006年度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通知》。根据《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和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认定公司为200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药用明胶”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二年,自2006年12月18日至2008年12月18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文件规定,公司除在2010年以前除继续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公司还将享受新技术、新工艺各项研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25日
    备查文件:
    1、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科发高新字(2006)142号文件;
    2、《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