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明胶”)之委托, 指派郑伟鹤 律师出席青海明胶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青海明胶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青海明胶于2001年2月20 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3日上午9∶00在青海明胶会议 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延期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6,923,185股, 占 公司股份的61.8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青海明胶的第一大股东青海金牛胶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关 于审议投资建设年产800吨彩色感光材料照相明胶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临时提案》 ,青海明胶监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审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临时议案》 ,此两项议案已经青海明胶董事会依法审核,并认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第六条所限制的提案范围, 符合有关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条件,因此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青海明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青海明胶《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郑伟鹤 律师 20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