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7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要约收购"青海明胶"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4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49号文的主要内容为:
    1、同意豁免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科技")、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因本次股权转让后合计持有青海明胶53,742,000股(占总股本的35.4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泰达科技、泰达控股、北京国投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2003年12月29日,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与泰达科技、泰达控股、北京国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创新公司以协议方式向泰达科技、泰达控股、北京国投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5374.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43%,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2005年2月2日,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69号《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创新公司所持公司国有法人股5374.2万股中的3705.478万股转让给泰达科技、910.212万股转让给北京国托、758.51万股转让给泰达控股,转让完成后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