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16日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赵华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
    公司董事长赵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树人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陈岩、姜有生列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5人,所持(代理)股份8714.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流通股股东参加表决。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数共5人,所持(代理)股份8714.2万股。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8714.2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7%。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社会公众股东东参加会议表决。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478042.6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005306.94元,扣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632757.09元、法定公益金506205.67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061886.11元。鉴於公司200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少,且考虑到公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技改投资及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同意第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决定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聘任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见2005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监事事项。
    经本次会议审议,与会股东采用累计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周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本届任期至2005年12月27日。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树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岩、姜有生
    3.结论性意见:
    树人律师事务所陈岩、姜有生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议案内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6日